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優秀金融創新案例評選辦法(試行)》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8月13日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優秀金融創新案例評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區內金融機構創新,推動金融業健康發展以及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深前海規〔2019〕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的申報、評審和資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不作為確定對應項目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四條 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的申報、評審和資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五條 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原則上每年集中評選一次,具體時間以公告為準。
第六條 每次集中評選選出2名一類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各資助30萬元;3名二類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各資助20萬元;5名三類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各資助10萬元;10名鼓勵類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各資助5萬元。以上資助數量可以缺額,不得突破。多家申報單位申報同一案例的,平均分配資助資金。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評選標準
第七條 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注冊的下列單位可以申報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
(一)中央批準或備案的金融機構;
(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金融機構;
(三)其他金融配套服務等機構。
第八條 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的申報單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項目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
(二)作為主要完成單位,對項目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
(三)必須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單位,主要完成人是指對金融創新項目做出重要貢獻的一名或多名人員。
第九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須經合作單位協商一致后,由協商確定的單位組織申報。
第十條 鼓勵申報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的項目進行產品(服務)創新、模式創新、技術創新、組織(機構)創新、制度創新。
第十一條 申報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的項目應當在近2年內完成研究開發并已經向市場推出,已形成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能夠有效防控相關金融創新的風險,不得違反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較強的創新性和實用性,符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導向,優化了金融資源配置,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對申報單位以及所在行業降低經營風險、改進質量效益起到明顯推動作用;
(三)能完善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產品體系,對所在行業發展有較大的示范效應。
第十二條 申報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的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優先考慮:
(一)有利于粵港澳大灣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建設,以及服務“一帶一路”倡議的;
(二)率先落地前海蛇口自貿片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先行先試政策的;
(三)支持普惠金融、創業創新、金融科技、綠色金融、知識產權投融資、中資企業走出去、外資企業引進來、對外貿易發展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
(四)引領行業變革、輻射范圍廣、可推廣性強的;
(五)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區域金融安全與穩定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
(一)申報單位五年內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不依法納稅、申請前海產業發展資金存在不誠信行為的;
(二)申報時,申報單位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
(三)申報時,申報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四)申報時,申報單位在異常經營名錄內的;
(五)申報時,申報單位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臺有行政處罰記錄,且該行政處罰未履行完畢的;
(六)申報項目權屬、合法性、完成單位、完成人員方面存在爭議的。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每個申報單位每個年度原則上不得同時申報超過3個優秀金融創新案例。
第四章 申報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按照評選要求對項目嚴格把關、充分論證,自評合格后,應填寫統一格式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優秀金融創新案例申報表(見附件)。申報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提交鑒定報告、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證明、獲得獎勵證明等補充材料。申報單位為分支機構的,其總部或深圳市級分支機構負責對申報項目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 各單位申報材料應在公告要求時間內提交至前海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前海管理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應當及時通知申報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前海管理局組織評審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專家組成員從市有關部門、中央駐深金融監管機構等單位推薦的專家和學者中產生,同一家單位最多產生1名專家,且不得與候選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條 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評選分為初審、復審、終核三個階段:
(一)評審專家組負責對所有申報項目進行初審,篩選出一定數量的項目進入復審;
(二)評審專家組對進入復審程序的項目進行評審,申報單位進行演示和答辯。評審專家組提出優秀金融創新案例擬資助項目建議報前海管理局決策;
(三)經前海管理局審定的優秀金融創新案例擬資助項目以前海管理局名義對外公示。
第二十一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前海管理局可組織評審專家組成員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考察。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應本著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行使評審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參與評審活動的評審專家組成員,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和評審情況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術成果。
第五章 公示及異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的評選接受社會監督。評選結果在前海管理局網站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擬資助項目的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內向前海管理局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非實質性異議是指對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異議。實質性異議是指對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不同意見。
第二十六條 前海管理局受理異議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調查。對存在非實質性異議且調查屬實的項目,由申報單位消除異議的,不影響評選結果;不能消除異議的,不予認定。對存在實質性異議且調查屬實的項目,取消其資助資格,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主觀惡意情形的,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項目申報并進行公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
優秀金融創新案例申報表
申報單位: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申報表》填寫說明
《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申報表》是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評選的基本技術文件和主要依據,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格式、欄目及所列標題如實、全面填寫。
《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申報表》要嚴格按規定格式打印或鉛印,大小為A4幅面,統一裝訂或用燕尾夾夾好,正文內容所用字型不小于5號字。
一、項目基本情況
《申報類別》包括產品(服務)創新、模式創新、技術創新、組織(機構)創新、制度創新或其他等6大類別。
《主要完成單位》是核實主要完成單位是否具備申報條件的重要依據,應準確無誤。
《主要完成人》指對金融創新項目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可以多名。
《保密要點》是指申報項目的詳細內容中需要保密的內容。
《項目完成時間》具體時點以項目正式發生或發布等標志性事件時間為準。
二、項目詳細內容
《項目內容》是考核、評價該項目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的主要依據,包括但不限于背景、主要做法、取得成效等內容,要充分體現項目時效性、真實性、創新性、引領性等要求。
《創新點》是申報項目的核心部分,也是審查項目、處理爭議的關鍵依據。“創新點”是項目詳細內容在創新方面的歸納與提煉,應簡明、準確、完整地闡述,無須用抽象形容詞。每個創新點的提出須是相對獨立存在的。
《與當前國內外同類項目的綜合比較、市場推廣或應用情況、獲得獎勵情況》應就申報項目與國內外進行比較,加以綜合敘述,并指出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方向;市場推廣或應用情況指申報項目的應用、推廣情況及預期應用前景。
《申報單位總部或深圳市級分支機構意見》為選填項,若申報單位為分支機構的,由申報單位總部或深圳市級分支機構意見填寫。內容包括:根據要求寫明申報理由和結論性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項目詳細內容